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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
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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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差额缴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总承包商应向建设者收取全额支付建设发票。分包方按向总承包方收取的价格向总承包方发行建设发票。纳税人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扣除该项目金额。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承包方应取得承包方发行的发票作为扣除证明书,未取得发票的,不得以差额纳税。
一、计税营业额和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建筑承包工程以承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承包人纳税的总承包人承包工程或承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格后的馀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发票开具问题;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承包人向总承包人征收承包工程款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发行发票纳税,总承包人向建设公司征收全额工程款时,以承包人发行的发票为承包工程纳税的依据减去,馀额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在发行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连接上注明承包工程发行发票的金额和轨道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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