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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能源、电力、旅游、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湖泊,由其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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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结合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恢复、水文化保护及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河湖综合效益。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二)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三)设置固定停车场所;(四)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五)爆破、打井、挖窖、挖取沙土、采砂、堆放物料;(六)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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