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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因为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因为属于专属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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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地点。由此可见,房屋买卖是能够约定管辖的,但此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管辖权,如果有约定,首先按照约定进行;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他地方。可见,房地产买卖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权,但此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房地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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