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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档案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劳动者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在档案丢失或毁损后,劳动者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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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由此,很多人包括一些法院认为交纳社保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法院无权干涉行政权,因而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不应受理。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果可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如果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当事人要求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办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透过与这样的平台不免寻本地律师法律人士去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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