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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在注销前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和公司调查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注销后,债务清算组核实债权,经公告45天内,债权人未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报销,股东会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报销,报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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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在注销前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和公司调查结果编制财务报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之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如果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小于所欠债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另外,我国《》第3条第2款规定,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只要公司股东没有抽逃出资,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在注销前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和公司调查结果编制财务报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之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如果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小于所欠债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另外,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只要公司股东没有抽逃出资,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 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是适格的。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2、分配债权给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 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 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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