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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法律分析 索赔建筑工程的材料依据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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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行建筑工程索赔的期限是28天。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法律咨询解答 《民法典》有关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1)按建筑工程索赔的目的分:有工期延长索赔和费用损失索赔,前者是由于非承包商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后者是因发生索赔事件,承包商向业主提 出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2)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有合同内索赔和合同外索赔,前是可在合同条款内找到索赔依据的,这类索赔争议少,监理工程师可全权理;后者 是在合同条款内很难找到直接依据,但承包商可通过普通法律和己的经验来实现。此项索赔由业主决定是否赔偿,监理工程师无权决定。述有一种叫道义索赔,这种索赔是承包商对标价估计不足,在克服了巨大困难而蒙受重 大损失并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后,向业主提出的优惠性质的索赔。 (3)按索赔处理方式分:有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前者是在一项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内,立即进行的索赔;后者是承包商在竣工之前,综合各项索赔的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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