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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收回:(一)承租人申请续租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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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返还公共租赁住宅:(1)租赁、租赁或擅自更换租赁公共租赁住宅(2)变更租赁公共租赁住宅用途的;(3)破坏或擅自改装租赁公共租赁住宅,拒绝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宅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宅的;承租人拒绝退还公共租赁住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命令期限内退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收回:(一)承租人申请续租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条件;(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的。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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