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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收回:(一)承租人申请续租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将在下列情况下收回: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闲置6个月以上;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或者交换;擅自破坏或者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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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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