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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予勇敢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企...
公司应给予见义勇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 (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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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部门昨日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工伤、医疗等多项社会保障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则不享受这些待遇。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在住院治疗期间,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如果其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并且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另外,见义勇为人员如果不幸牺牲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还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该《试行办法》将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虽然该《试行办法》已经失效,但这种解释是比较权威的,是应当参考的。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用的字眼是“在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弱。退一步讲,当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且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因此,见义勇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应给予见义勇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 (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 (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 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此外,相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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