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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农民工最容易患以下三种职业病:1、尘肺病。尘肺病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而尘肺病患者中,有90人%以上都是农民工。更可怕的是,尘肺病死...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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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河南省规定: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河南省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如下。 1.职业皮炎 2.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3.职业性痤疮 4.职业性皮肤溃疡 5.职业性疣赘 6.职业性指甲改变 7.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8.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9.职业性痒疹 10.职业性浸渍、糜烂11.职业性毛发改变1 2.其他皮肤瘙痒症、接触性荨麻疹、鳞状细胞癌等。
近期,接到一家外资企业的咨询:企业有没有权利检查员工的工作电脑、电子邮箱使用情况,即对员工电脑、电子邮箱进行监控? 「律师解答」 上述企业之所以要求对员工的工作电脑、电子邮箱进行检查、监控,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查明员工是否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但是,员工常常会以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来抗议此种检查。上述问题往往就演变成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员工个人隐私保护之争议。 劳动者通过提供自己的劳动用以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当积极投入工作,竭尽全力完成用人单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劳动者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这是劳动者的基本的忠诚义务。 从某种角度讲,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电脑、电子邮箱,用人单位本就对此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劳动者本就不应当在其中储存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劳动者以工作电脑、电子邮箱存放个人隐私信息或个人文件为由,不予同意用人单位的检查,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社会正常价值判断。 我们总体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电脑、电子邮件进行检查或监控,不能简单的以员工的隐私权为由否定用人单位借助科技手段进行用工管理的权利。当然,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检查或监控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基于我们的实务经验,对此问题我们作如下几点建议: 1.通过规章制度、通知、公告等方式明示告知员工,明确工作电脑或电子邮箱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要求员工不得存放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 2.在劳动合同等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形可以进行检查。 3.发现员工违法违纪线索的,必要时可以封存员工电脑,再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提取。 4.对可能涉及员工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控制检查人员范围,建立保密制度。对于所获取的与检查目的无关的其他个人隐私,应当及时删除,避免外泄。 5.进行检查时,不应当对员工的私人电脑、手机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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