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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房产税征收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3)营业税。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4)城建税。营业税的7%(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6)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农村房产新政策: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根据小产权住房的最新政策,小产权住房不得颁发证书。《意见》建议,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行为,严禁虚假土地登记,未经法律处理,严禁非法用地登记发证。《意见》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者小产权住房等非法用地的,不得登记发证。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确认登记发证或者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确认登记中的土地纠纷,朱留华表示,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的原则是纠纷不调解,不予登记发证。朱留华表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确认和发证工作做得很好,不会为新建设单位的合法名称提供下一步的调查和统计依据。《意见》规定后,不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登记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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