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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在办理了权属证书以后,可以依法抵押、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入股的,方式很多,有的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有的入股举办企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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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居住地的农村申报户口的,就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承包土地经营权等); 2、如果当事人一直没有申报户口的(没有落户),就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来说,不能进行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确权); 3、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当地的村主任等,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它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与传统的用益物权人一样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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