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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在办理了权属证书以后,可以依法抵押、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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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实现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农民用承包地与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合作,把土地折价充当合作社或者公司股份,盘活了农村土地市场,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把闲散土地集中起来,最大限度实现农户+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的盈利模式;其次,土地入股,打破土地零散格局,把优良土地集中起来,实施土地改造,为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生产奠定物质基础;再次,土地折价入股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工资和土地增值分红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把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到工业、第三产业的发展上,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最后,因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相比上一辈,他们思想前卫,观念开放,思维开阔,不愿意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中小城镇的流动,导致大量优质土地资源闲置,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入股这一流转模式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利用闲置下来的农村承包地,以减少土地抛荒数量,有利于保障我国粮食的产量,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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