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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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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一般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两大类。 (1)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此外,即便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相应的条款也可以进行变更。 (2)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变更的情形出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的内容仍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当事人变更的话,就不是劳动合同变更,而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即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 3、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变化;三是合同期限长短的变动;四是劳动工种或岗位的变动;五是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难以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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