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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负全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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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故意杀人案,家属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阅卷应当经过批准,并且受一定的限制,与辩护律师阅卷权是有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无律师和当事人阅卷的相关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律师和当事人的阅卷进行详细限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诉讼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手续。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诉讼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手续。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手续。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有权阅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告知其有委托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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