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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规划,以及出具虚假日照...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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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竣工测量,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经评估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或者深度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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