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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层调委会协助调处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合同纠纷当事人首先要提出调解申请,由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如合同纠纷案情简单可当场...
既然是调解,那么可以补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只要双方都认可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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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从而与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因此说,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具体办事机构。社会纠纷调解中心是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以司法为民为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有效抓手。其职能主要是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合力优势,齐抓共管,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它具有主导性、多无性、联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因此调解中心是基层党委政府转变施政管理方式、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而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这是两者性质的根本区别。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民间纠纷,其调解性质既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限于法定的行政调解,但不同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而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其调解结果也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三)两者的组织形式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人员的组成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并实行聘任制。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违背工作原则,违反工作纪律,其调解工作即视为无效。调解中心则是基层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职能合在一起,加强组织协调,合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疏导工作。其人员的组成主要是按职能不同,采取任命制。调解中心开展工作,无论在主体、层次和方式方法上,可以突破人民调解范围,其功效主要显示在克服调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上力量不足、职能有限、工作范围狭窄的缺陷,采用多管齐下,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达到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四)两者互依互存,有利于构建大调解格局。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04年相继建立。成立以来,面临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矛盾纠纷呈现的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点,在基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在防范和化解一些综合性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许多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调处中心在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优势和独特作用,已被实践所证明,也并非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能替代。调处中心所形成的工作机制,对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对实现调解渠道多样化、调解主体多层次等方面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都无庸置疑。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作为调处民间纠纷的实体性组织,只要置身于“大调解”格局内,融入“大调解”工作机制中,互依互存,协调配合,在工作上不错位,就绝对不会发生什么矛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公司不能以劳动者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办发《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内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工作调动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此复函同时明确,如果因此类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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