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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许可手续。 2、《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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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权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盖自建房流程如下: 1、农村建房须履行审批手续,即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2、经村委会同意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属村委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4)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5)市、县(区)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即可盖房。
农村建房办理的手续有: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1 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农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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