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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公司编...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3、各合并公司编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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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清算。2、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
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 1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成为现有公司,取消上市公司; 2团公司注销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 3、企业吸收合并的其他主要形式。
1、企业吸收合并后,由存续的企业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 2、至于合同是否改签或换签,由存续的企业与原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但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也就是说,由存续的企业与原合同相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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