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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
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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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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