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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责以上责任时,需承担的刑事责任;第二,房子若是按份共有,也就是肇事者占份的情况下,存在查封冻结的问题,若拒不赔偿的情况下的话;解决方法:一是认定主责是否有问题二是什么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对方是什么状态,目前肇事者是取保还是被刑拘
一套住房”是指被执行人除了一套供自己及家人居住生活的住房外没有其他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很多人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部分人以此为“尚方宝剑”恶意借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有蔓延之势。笔者认为一味强调“一套住房”不得执行对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很多权益人看到自己节衣缩食,甚至生活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负着债却住着豪宅甚至别墅,只因“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使权益得不到实现,这会给权益人心理带来严重失衡,长此以往等于变相鼓励“欠债有理”,制约诚信体系的发展,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超出部分应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探讨之处。“以大换小”、“以近换远”是最常见的置换方式,拍卖亦是最常用的实现途径,但拍卖所带来的问题是价格一降再降却难以成交。但通过双方和解,让被执行人自行到中介挂牌变卖,不仅妥善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且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钝化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其次还避免了拍卖成交后强行交付带来的各种隐患问题,取得了“三赢”的效果,完美地破解了这一瓶颈问题,也开辟了一条攻克“一套住房”执行难的新途径。
因债权债务纠纷,被他人起诉法院,唯一的一套房产会被执行,但不能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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