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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劳动者试用期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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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用人单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2、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的; 3、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 4、或者拖欠劳动报酬的等。
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形式无明确要求。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因辞职造成的损失。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之外,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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