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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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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能最高信息公开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行政级别越高的行政机关披露的信息内容也就越多。基于国家的保密制度为了国家安全,一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如果民众想知道政府没有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如果是按照规定能公布的信息法院会给予支持的。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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