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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项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
1、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负责民事赔偿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如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一般地,学校需要对其尽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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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双方自行组织的足球比赛中,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争议焦点在于致害人行为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此类竞技性比赛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犯规、故意冲撞,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伤害结果均无过错。当事人双方也都是成年人,对竞技体育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结合本案,在足球比赛中,俩人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鉴于对方受伤确实与您的行为有关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比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篮球时被砸伤等,是学校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自愿承担了这种风险。因此,只要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你儿子小张的受伤,学校及小王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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