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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总部承担分公司的税务责任。分支机构是总行下属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一切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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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区域内(同一主管税务分局或所)的,可以实行报帐制,放到公司总部做,由总部统一缴税。 如果跨区域的,是否独立核算不是主要的,分公司的税收由分公司在该区域就地缴纳。 跨区域经营的情况很多,在税收上处理也是不一样的。 分公司采取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均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章子也是总公司的,所有的往来都与总公司发生关系,分公司只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览客户而已,特别是有资质才能经营的项目(如建筑)。
1、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2、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分公司的债务在通常情况下是能由总公司来承担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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