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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的债务在通常情况下是能由总公司来承担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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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是一体的。所以分公司应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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