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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均由总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承担。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关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同法律法规规定有所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意见,即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独立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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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相关延伸】 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总部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总公司的债务可以用分公司钱偿还债务,但是不能让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财产都是总公司的,因此,总公司可以将分公司的资金拿去偿还债务。 2、总公司欠债,一般是不可以起诉分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总公司的债务若要承担,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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