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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楚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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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 但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民事责任由其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它属于民事主体,可以独立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同时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分公司独立公章,因为分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作为民事主体与第三方交易,也可以独立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是不能作为承担责任主体,由总公司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公司债务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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