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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未遂如何认定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一、盗窃未遂如何认定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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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未遂应被认定为盗窃。我国刑法认定盗窃,一般盗窃要求盗窃数额较大,但对于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行为犯罪为准。与普通盗窃相比,扒窃不仅具有剥夺受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特点,而且具有惯盗、团伙、使用专业工具或凶器扒窃的特点,更危险。扒窃未遂也应被认定为盗窃。
将既遂犯罪部分与未遂犯罪部分分开考虑量刑标准:既遂部分按实际盗窃价值计算。未遂部分的数额,参照既遂犯罪的标准酌情减少。最后,计算总量刑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开始犯罪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的一般原则定义。这一原则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客观地开始,但失败,是盗窃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盗窃地点不能验证,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特别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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