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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既遂犯罪部分与未遂犯罪部分分开考虑量刑标准:既遂部分按实际盗窃价值计算。未遂部分的数额,参照既遂犯罪的标准酌情减少。最后,计算总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入室盗窃未遂的认定是,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即入室准备开始盗窃,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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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未遂金额的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开始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总体原则定义。这一原则性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在实施盗窃时客观上已经开始,但失败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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