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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单耗国家标准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二章单耗标准 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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