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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是在工作期间或范围内,人身遭受了损害,此时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至于什么情况...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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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关于该条第一项“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因私不享受工伤待遇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费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伤职工痊愈的、死亡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劳动者拒绝治疗的。
工人应根据在事故中的作用力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或次要、直接或间接因素等综合分析,按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其全额享受工伤待遇,除非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情况,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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