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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是在工作期间或范围内,人身遭受了损害,此时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至于什么情况...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我的理解应该是:因为本人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比如,判刑收监,劳动教养,出国定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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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工人应根据在事故中的作用力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或次要、直接或间接因素等综合分析,按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其全额享受工伤待遇,除非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情况,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包括: 1、享有待遇的条件已经丧失了,例如工伤被治愈的; 2、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或者拒绝去医院等机构接受工伤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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