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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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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房屋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三十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六十个工作日;(二)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十个工作日;(三)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四)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五)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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