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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内容是什么?

2022-09-10
房屋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三十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六十个工作日;(二)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十个工作日;(三)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四)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五)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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