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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按民法典规定履行包装义务,具体是: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应...
出卖人应按民法典规定履行包装义务,具体是: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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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其索赔的并不由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行使,而是由承租人直接行使。这是因为,如果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例如不按时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有瑕疵的租赁物,对占有租赁物并享有租赁物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承租人来讲,将有更直接的影响,同时,出卖人和租赁物都是由承租人选择的,承租人对租赁物更为了解,因此由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赔权也是现实可行的。在实务中,按照融资租赁的惯例,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索赔权可以分离,由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不仅在情理之中,而且对承租人更为有利。这里的“索赔的权利”,包括瑕疵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应当由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约定。因为融资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行使索赔权时,直接关系到出卖人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仅有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约定,由出租人单方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而没有出卖人的参与,此种约定对出卖人不发生效力,出卖人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约定索赔权的行使的,一般在买卖合同中以特殊条款作出规定,如:“卖方在产品、技术服务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由卖方负责的事项上,直接对承租人负责。”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在融资租赁中,虽然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卖方义务,但出租人却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并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当出卖人不履行义务而由承租人直接索赔时,出租人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既是合理的,对促使出卖人履行义务、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因此,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所在地货物价格不断上涨情况下,卖方会以种种理由迟延履行,或者拒不交付货物,此种情况下必然会损害到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利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如何计算赔偿金呢我们认为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计算标准,货物市场价格是指履行地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履行地市场,或难以确定履行地市场价格,我们可以买方最容易购买到替代物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费及其他开支,作为履行地市场价格。同时应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减少的开支和买方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数额从中扣除。
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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