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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表的《关于减刑、假释事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秀的人才能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者、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缓刑后的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人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包括死刑缓刑期间。另外,死刑缓刑犯在缓刑期间不服从监督,抵制改造,未构成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时应适当严格。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刑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死缓试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好,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追加了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减刑的严格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死刑缓刑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应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假释。
刑事案件符合以下假释条件的,能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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