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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
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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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是依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当罪犯决定假释时,他们应该考虑假释后对他们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使假释制度的应用具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还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刑事案件假释应当申请:1。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案例】事实一: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决认定与他人合作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2014年6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9月29日,一家中级法院裁定将犯罪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事实二: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某省某监狱以犯罪执行刑期过半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事实三:犯罪分子卢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并获得累计评分和表扬三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刑期执行过半,不能假释,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社区可以提供更好的矫正条件,因此裁定假释。
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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