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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假释的条件

2021-10-20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表的《关于减刑、假释事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秀的人才能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者、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缓刑后的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人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包括死刑缓刑期间。另外,死刑缓刑犯在缓刑期间不服从监督,抵制改造,未构成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时应适当严格。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刑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死缓试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好,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追加了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减刑的严格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死刑缓刑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应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假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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