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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备案程序就不能享受吗

2022-10-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因此,纳税人自2015年8月1日起纳税人未备案的,不影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上海吉祥有限。2016年及时补办2014年免税投资收益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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