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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2021-11-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建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造成交通人员、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建设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是指未经有关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路法》及相关城市道路管理法规,开展挖掘、占用公路、城市道路等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城建主管部门等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在这里挖掘和占用的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范围相同,即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但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所谓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是指从事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建设以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上述处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道路主管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主管道路工作的部门,主要包括主管道路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的城市建设部门等。这些主管部门是这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所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所谓恢复原状,是指道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至少恢复原状,如修复已挖掘的道路,清除堆放在道路上的施工材料。(成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造成交通人员、车辆等财产损失是指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建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对交通人员和车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是指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赔偿金额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序应当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3)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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