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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行途中,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

2022-03-18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你可以向相关负责部门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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