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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并恢复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建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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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会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挖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据了解,现在还没有关于机动车占行驶或停放中占用自行车道的法规性约束规范,但这一现象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呼声,说明这一现象存在且是很普遍性问题。有的城市的市政与交通管制部门颁布了地方性强制规定来改变这一问题。比如:《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在一些路段设置防护栏防机动车抢道,并编制全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禁止非法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对于机动车占用人行道或自行车道问题,是不出事故可能不纠其责,但要是因为其占道引发了事故则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即使不是直接的侵权者,也会因为不当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楼上回答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90条规定,也可以作为执法机关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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