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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按份债权”的对称,债权的分类之一。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
连带债务责任的效力,一是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效力,二是内部效力,即连带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个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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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产生的效力: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每个债务人均有清楚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或先后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因履行全部给付从而消灭连带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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