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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名字被写入拆迁房子的执行程序吗?

2024-11-24
在处理涉及子女未成年人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房产。由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构成了一个家庭单位,在没有任何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孩子们无法承担购买房产的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涉及的房产是在产生债务行为之后以赠与形式过户给子女,且未支付相应款项,这种情况下,一旦被证实为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类似程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只有一处住所的房产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售以逃避债务,或者当事人能够提供居住房屋或自愿接受租金补偿,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利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处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以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而事实上并没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将其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以逃避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异议。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那么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但仍然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其异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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