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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屋实际上是你和你祖母共有的,但是你祖母在去之前, 已经对此房做过明确的交代,既此房屋归你所有! 并且其他子女也的知道,所以此房屋是你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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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父母没有任何义务按嫂子的要求,将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更何况目前他们夫妻感情已经不睦。为了防止将来离婚被对方多分得财产,目前在房产登记上也要多留点心眼。 至于此房产拆迁后应如何分配,得依据拆迁协议和拆迁选择的方案进行分配。极端的说,如果拆迁只考虑了原房产面积,未考虑任何人口因素,所得补偿均应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也就是你父母,包括建房时的人员,可能有你和你哥哥。至于你嫂子和孩子可能只是有居住权而已。目前农村拆迁,完全以人口为因素进行安置的已经较少,通常都是以面积为主,面积大就不考虑人口,面积小而人口多的可能会额外考虑一些人口因素。所以嫂子和孩子不是房屋产权人,要与你们同等的取得拆迁补偿是不可能的。 所以房产登记很重要,如果登记在他们名下或以他们为主,则可能增加他们本应享有的份额。
拆迁补偿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地区项目的政策不同,要结合拆迁政策确定大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如果老人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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