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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审查成立后发出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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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61条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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