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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要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是要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当事人在表达仲裁请求时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应当明确。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达,而不是一方的意思表达。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自己的意思表达,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意思表达。例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可仲裁; (2)仲裁事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仲裁委员会的选择。
(1)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这是当事人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包括订立仲裁协议。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于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在国或其居住国的法律。如果其所属人法是无行为能力者,但根据行为地法是有行为能力者,也应视为有行为能力者;(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依据许多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合法,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一些国家(如瑞典)没有规定书面形式是必要的。因此,形式上的合法性应以符合仲裁地国家和裁决执行地国家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为准。(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性要求。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照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该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相同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是有效合法的,在其他国家可能被视为非法。(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一、哪些员工需要签保密协议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总之,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二、保密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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