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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审结程序

2021-11-26
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如下:(一)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应通知并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完成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和被害人分别陈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3、讯问,询问被告人和被害人。4、证据的出示和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在法庭上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5、获取新证据。6、调查核实证据的合议庭。(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终陈述(5)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予以评议。(6)宣判。分为法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布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提前公布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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