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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如下: 1.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 法官入庭和书记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3.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简单介绍介绍审判人员情况,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4.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5.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6.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7. 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还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让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宣布休庭
答: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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